釋本末

子曰:「聽訟,吾猶人也;必也使無訟乎!」無情者不得盡其辭,大畏民志;此謂知本。

【註釋】

聽訟:審理訴訟案件。
猶人:猶,即同。猶人,與他人無異。
無情者:沒有真實情理的人。
不得:不敢,不能夠。
盡其辭辭,訟辭。這裏指為了隱瞞實情而說盡他的虛假言辭。
大畏:大大地敬畏、畏服。
民志民心所向,民意所在,亦即眾人的公理。
知本:知道根本,明白根本所在。

【語譯】

孔子說:「審理案件,我與其他人並無分別,都能斷定是非曲直,然後作出合理裁決;但最理想,必定要令社會再無爭訟的情況出現才是。」要令沒有實情的人,不敢以不盡不實的言辭來妄訴,使人們大大地畏懼於公理的制裁,不敢用虛假證供來誣告他人;這叫做知道根本所在。

【分析】

本章是曾子引用孔子的話來解釋「本末之道」。

什麼情況下有訴訟?就是人與人之間發生利益爭拗,如家庭中爭產、爭撫養權,商業上爭用商標、招牌等等,當各不相讓無法解決時,便訴諸法律,讓官來定斷。審理訟案的人,一般程序是聆聽原告、被告雙方的陳述,判斷他們的訟辭是否真確,有否理據,然後作出裁決。

古時的司法官藉「五聽」來判斷證供的真偽。《周禮.秋官.小司寇》:「以五聲聽獄訟,求民情:一曰辭聽,二曰色聽,三曰氣聽,四曰耳聽,五曰目聽。」他們是根據五方面來聽斷訴訟,以求得訴訟人的實情。一是依據言辭聽斷,觀其訟辭是否理直;二是依據神色聽斷,觀其容貎是否自然;三是依據氣息聽斷,觀其呼吸是否平和;四是依據聽覺聽斷,觀其聆聽是否準確;五是依據目光聽斷,觀其眼神是否安然。這相當於今日的心理學,仔細觀察原告與被告的心理狀況,再判斷他們供詞的真偽。

《大學集解淺註》曾子云:「民之有訟,己之德不明之證。聽訟不為貴,無訟為貴;無訟民德皆新矣!親民之事也。聽訟貴判斷曲直,而我之視聽言動,本乎天理,好惡皆正,不違乎天;民因吾之如神,不敢不服,因吾之大公,不忍不服。故大畏則警歎誠服,如是民志皆改惡遷善矣!然本者,身也,無訟亦修身所致也;本者,理也,此性理學之所以偉大也。」

聖人德性昭明,如日月高掛於天,照臨萬物,故對一切事物都能明察秋亳,大公無私,賞善罰惡,絲亳不會偏差。在上位的人有德,百姓敬畏他,邪惡的人亦畏服他的威德,不敢施展奸詐的技倆,誣控他人。本,是修身,是涵養德性,社會沒有爭訟是人人都修身所達致的這是性理之學所以偉大之處。

《論語.子張篇.第十九章》孟氏使陽膚為士師,問於曾子。曾子曰:「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!如得其情,則哀矜而勿喜。」魯國大夫孟孫氏任用曾子的弟子陽膚為士師(官職,相當於今日的監獄長),陽膚向老師請教如何當好這個官。曾子回答說:「在上位的人如果不以正道去教化人民,民心背離正道久了,極易陷入罪惡,在審理案件時候,如能查出百姓犯案的實情,應當哀憐他的處境,同情他的無知,別因查得水落石出,便沾沾自喜,自鳴得意啊。」

百姓犯法,與世道衰微有極大的關連。上位者不推行德育,不以正道教化百姓,百姓欠缺道德的薰陶,久而久之,民心散渙,難免做出一些非法的事情。故此百姓犯法,應當同情他的苦處,體恤他,憐憫他,加以諒解和包容。

《論語.堯曰篇》:「朕躬有罪,無以萬方;萬方有罪,罪在朕躬。」這是商湯向上帝禱告時所說的話:「若我有罪過,請求上天懲罸我一個人好了,不要牽連到萬方的百姓;萬方的百姓犯了罪,罪亦在我一個人的身上,因是我沒有好好的教育他們。」

古堯帝一次路過小鎮,碰見一個罪犯被捆綁在街頭示眾,堯帝走過去問公差:「這人犯了什麼罪?」公差答:「他偷糧食。」堯帝又問罪犯:「你為什麼要偷糧食呢?」罪犯答:「我們地方旱災,沒有收成,我因餓,只好偷。」堯帝便對公差說:「那你也將我捆在一起示眾吧,是我令他犯罪的。」公差嚇得慌忙跪,向堯帝說:「這個人犯罪是因旱災缺糧,與皇上有何關係呢?」堯帝說:「百姓無力抗災,是我的責任;因缺糧而偷竊,是我沒有好好教育他們,怎能說與我無關哩?」聖人將所有罪過都歸咎自己身上,故此往往是最多過錯的。若人人回復自性光明,本著天理良心處事,對別人的過錯抱著寬宏大諒的心,即使偶有爭訟,也會大事化小,小事化無,社會便日趨平和。

《文子.上義篇》:「治之本,仁義也,其末,法度也。先本後末,謂之君子,先末後本,謂之小人。法之生也,以輔義,重法棄義,是貴其冠履而忘其首足也。」治理國家的根本,是推行仁義教化百姓為先,其次才是施行法度。以推行仁義、教化為先的人,稱為君子;以刑法為先,不推行教化的人,稱為小人。法律的產生,本是為了輔助道義的推行,如果重視法律卻拋棄仁義,就如同一個人重視他的帽和鞋,卻不理自己的頭和腳一樣,是捨本逐末了。

刑法只能治身,不能治心。以刑法懲罰好爭的人,固有一時的阻嚇作用,卻不能從根本處剷除人們好爭鬥的心;唯有注重德性培養,推行教育,使人們明白事理,覺悟前非,捨棄爭訟的心,自然不再有訴訟案件,這是根本所在。若注重制訂法律,等到有訟案發生時,再去聽訟、斷案、判罪,就是末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