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在其中








《論語.子路篇.十八》

葉公語孔子曰:「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而子證之。」孔子曰:「吾黨之直者異於是,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。」

葉公對孔子說:「我的鄉里中有一個正直的人,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,他就去告發父親,頂證父親有罪。」孔子說:「我家鄉正直的人和你所說的不同,要是有這種事情,父親會為兒子隱瞞,兒子也會替父親隱瞞,正直就在當中了。」

一直以來,《論語》的這篇頗具爭議性,讚成孔子「親親相隱」的有,支持葉公「大義滅親」的也有。

葉公是春秋戰國時楚國大夫沈諸梁,葉是楚國管治之地,因楚王派遣葉公管理葉地,故稱之葉公,為葉姓始祖。葉公與孔子會面時,是在孔子離開魯國後周遊列國期間,當時孔子雖已不是大司寇,也不會不知偷羊是犯法的。反對孔子的人批評說,他這麼說豈不徇私枉法?還有什麼法治精神?

可是,孔子並沒說葉公主張的大義滅親不對,他只說「異於是」 我家鄉正直的人與你所說的有不同。什麼不同?做法不同,卻「直在其中」 這個「直」就在他的行為中展現出來了。

直,不曲之意。不彎曲,沒扭曲的,是直。

謝氏曰:「順理為直。」順應天理良心待人處事,自然而然的,是直。

《維摩經》:「直心是道場,直心是淨土。」直心豎寫是「惪」,這是德的古字,意謂由天性直接流露,如實地反映內在天德,是直。

若把「直」字拆開,便是「十」、「目」。曾子云:「十目所視,十手所指,其嚴乎!」十對眼盯著你,監察著你,一有不正確的思想行為,馬上有十隻手指向你,苛斥你,好嚴厲!這個「十目」、「十手」是別人的嗎?人人身上都有無形的十字架,自己的天良,身上的十字架自會監察自己,警誡自己。

孔子所說的「直」,非指世間法律,而是形而上的性理天道。

朱熹:「父子相隱,天理人情之至也。故不求為直,而直在其中。父不為子隱,子不為父隱,於理順耶?」父子相為隱瞞,不揭發對方罪行,是天理人情的極至,純粹是為了顧念親情,於心不忍的表現,並非要為了獲取某些利益而互相包庇。也無須刻意經營,人不會經常叮囑自己要慈愛要孝順,卻又自自然然有的一種情感,因為慈和孝是天德,由天性直接生發,無須經過思考才去做。正因父慈子孝純然的愛,才甘願為對方隱瞞。若父親不替兒子遮瞞,兒子不為父親遮瞞,互相揭發對方罪行,是否理順?是否合乎良知?若心感不安,便是扭曲了,不是直。

中國內地的刑法規定,匿藏罪犯是罪行,不管所匿藏的是否自己親人。一名母親便是因為窩藏犯罪的兒子而被判入獄。她在一次受訪問時吐出心底話:「能藏一天算一天,盡一盡做母親的心。」雖然她的兒子犯了法被通揖,但要她親手將兒子交給公安,她不忍心,做不來。

《論語.學而篇》:「孝弟也者,其為仁之本與。」父子兄弟間的親情,是仁德的根本,也是人倫的基礎。

皇侃曰:「若父子不相隱諱,則傷教破義,長不孝之風。」如果父子不互為隱瞞,恐怕教化與道義兩方面遭受破壞,助長不孝的歪風。

有八歲左右的小孩子,父母是毒販,小孩自幼在這家庭生活,當然不覺什麼,惟年紀日長,明白父母所從事的是非法勾檔,小孩便報警揭發父母,父母被警方拘捕入獄。從法律角度看來,小孩沒有錯,他父母確是幹著傷天害理的事,他只是盡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。我們可以稱讚這孩子小小年紀便懂得大義滅親,真難得!可實際情況卻是,普遍人知道這件事的反應是心感不安。一個八歲的孩子報警告發父母,有違倫常!

這情況就跟這篇近似。

我們可以推斷一下這篇當時的背景:在葉公的同鄉裏,有一個人偷去人家的羊,他的兒子知道後,在未規勸父親把羊歸還人家之前,便去告發父親。葉公因此沾沾自喜,向孔子誇耀自己的鄉里多麼正直。但孔子並不認同,因為孔子推崇的是兒子對父親發自天性自然而然的孝愛,覺得兒子告發父親,於理不合。尤其是勸也不勸,便揭發父親的罪行。

「隱」除了是隱瞞、遮瞞外,還有另一重意義是「隱括」,亦作「檃括」,或「檃栝」,是一種用來矯正木材的工具。假如木材彎曲不直,便用這工具將它矯正,令它變直。故「隱」除了是為對方遮瞞過失外,還要負起糾正他錯誤的責任。

《孝經.諫諍章》:「父有爭子,則身不陷於不義。」有一個敢於直言勸諫的兒子,能及時糾正父親的錯誤,使不做錯事,這個父親便不會陷於不義的處境。

《禮記.檀弓上》:「事親有隱而無犯。」事奉雙親,不可宣揚他們的過失,要委婉地相勸,不可直言冒犯。

《論語.里仁》:「事父母幾諫,見志不從,又敬不違,勞而不怨。」父母有過錯,要婉轉地勸諫,若他們不聽從,仍是要對他們恭恭敬敬,不可違逆;雖然父母有過錯,見了心不暢快,卻也不能怨恨父母。

《內禮》:「善則從之,不善則止之;止之而不可,隱而任之,如從己起。」父母作為是善的,效法跟從;不善的,便要勸止;勸止不了,應隱匿父母的過錯,自己將責任承擔起來,就像過錯是自己造成的一樣。

父親偷了羊,應盡量想辦法補救。先勸父親把羊歸還人家(不善則止之),若父親不肯(止之而不可),可與失主商量怎麼賠償損失,或賠錢、賠物,或為工作以抵償,自己將責任承擔起來(隱而任之,如從己起)。偷羊不過是一時貪念,並非什麼大罪,無須急不及待的告發父親,破壞了父子間的親情。

《孟子.盡心上》有一公案,是孟子的學生桃應問了一個假設性問題:「舜是天子,皋陶是士師,假如舜的父親瞽瞍殺了人,舜會怎麼辦?」孟子回答:「舜讓皋陶執法,把自己父親緝拿歸案。」桃應問:「舜不阻止嗎?」孟子說:「舜怎可阻止?皋陶不過是履行職責罷了。」桃應再問:「舜是孝子,他怎麼處理這事?」孟子說:「舜會捨棄他的帝位,猶如捨棄一雙破鞋的洒脫。他會偷偷的潛進監牢裏釋放父親,背著父親逃到天涯海角,跑到一處遠離人煙的地方隱居下來,終生看守父親,不讓他再犯事,倆人在那裡快快樂樂的生活,開心得忘了有個要治理的天下。」舜是天子,有責任維護法紀,故他讓皋陶秉公辦理,逮捕自己的父親;但殺人要填命,舜是大孝子,怎忍心見父親被定罪斬首?因此,舜寧願放棄天子的地位,以換取父親的性命,盡一個人子應盡的孝道。

「親親相隱」會否鼓勵親人互相包庇,逃避法律制裁?

事實上,不論古今中外,親親相隱都是受法律保障的,換句話說,法律容許親人之間相互替對方隱瞞罪行。不過,要以不危及國家安全為原則,假如弒君、叛國等罪便不可。

中國是在西漢時由漢宣帝正式確立親親相隱制度的。他頒佈的詔書上說:「父子之親,夫婦之道,天性也。雖有禍患,猶蒙死而存之,誠愛結於心,仁厚之至也,豈能違之哉!」父子夫妻之間的親情,乃源自天性,雖然親人犯了罪,惹來禍患,仍是不惜一切,冒著生命危險保護他。這是發自內心的真實情感,仁慈厚愛的表現,怎能違背呢?

自此親親相隱一直是中國法制的主流,直至新中國成立後才停止。

不過,中國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:一個證人是沒什麼理由不出庭作證的,人民法院可以強制他到庭,但假如被告人是他的配偶、父母、或子女便除外。

西方一些國家法例也規定,親屬之間不能互相頂證,即使他們明知親人確實犯了法,也不能讓他們作證。這樣並非恐防他們串通使親人脫罪,而是覺得親屬迴避更為符合人性。

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著作《論法的精神》裏說:「不應該為保存風紀,反而破壞人性;須知人性卻是風紀之源泉。」法律制訂的原意是為了維護社會良好的風紀,若為執法而傷害人倫關係,破壞了社會秩序及安寧,則與法律維護風紀這個根本原則相違背。

中國也曾有過一段十年浩劫,其間各個為求自保,為自身利益而相互出賣、揭發、批鬥,以致父子成仇,夫妻反目,師生互鬥,人倫秩序蕩然無存!一個人性扭曲,良知氓滅,倫理親情都亡失了的社會,即使法制公正嚴明,法治精神維繋得再好,還有什麼意義?!

中國人說情、理、法,情者人倫也,理者良心也,法者法律也,親親相隱三者兼顧。

古人對本章的評價:「葉公之躬直者,父過子證,盡善未盡美;夫子所稱之直者,父子相隱,則盡善又盡美矣!」葉公的大義滅親雖然無私,卻未臻完美;孔子的親親相隱,沒有扭曲人性,也維護了基本的人倫秩序,故盡善又盡美!